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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3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刘其民与万济江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民,万济江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628号原告刘其民,男,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照路,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济江,男,195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其民诉被告万济江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其民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25元,由原告刘其民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勇审 判 员  田 蕾人民陪审员  姜西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