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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字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郭晓东与王战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东,王战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字223号申请执行人郭晓东,男,1981年3月12��出生,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王战国,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晓东与被执行人王战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