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刘璐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璐,英赫世纪农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542号申请执行人刘璐,女,1978年7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英赫世纪农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071978),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李村西区北路四号。法定代表人孙联文,总经理。刘璐与英赫世纪农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689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刘璐于2016年1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英赫世纪农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给付260000元及诉讼费3196元,共计263196元。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英赫世纪农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英赫世纪农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将被执行人英赫世纪农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滨河北里8号楼4单元602号房屋予以轮候查封。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英赫世纪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英赫世纪农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刘璐申请执行的263196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英赫世纪农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168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 岗审判员 刘方展审判员 刘云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长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