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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281号原告孙某,女,汉族,住栖霞市。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典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典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