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281号原告孙某,女,汉族,住栖霞市。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典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典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