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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与被告孙某某、孙某某、田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x,孙xx,田xx,王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73-1号原告夏x。委托代理人王艳霞、孔俊霞,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xx。被告孙xx。被告田xx。被告王xx。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x与被告孙xx、孙xx、田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四被告现住所地不详,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国建人民陪审员  于向荣人民陪审员  李秋影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