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与被告孙某某、孙某某、田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x,孙xx,田xx,王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73-1号原告夏x。委托代理人王艳霞、孔俊霞,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xx。被告孙xx。被告田xx。被告王xx。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x与被告孙xx、孙xx、田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四被告现住所地不详,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国建人民陪审员 于向荣人民陪审员 李秋影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