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4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城与林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城,林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4422号原告林城,男,汉族,1971年5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代理人杨清,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庚,男,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林城诉被告林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6月21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以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全部借款。但在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被告却拒绝履行到期还款义务及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均不予理睬,至今分文未还也未支付利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40500元(利息按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从1.5%计算,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为人民币40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A1.借款合同,证明被告于2013年6月21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A2.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证明原告履行了借款义务。本案审理中,两被告无证据向本院提交。本院对证据作如下分析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经审查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法定要件,可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根据原告庭审陈述及以上有效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6月2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18个月从2013年7月25日至2015年1月24日止,借款利息为每月1.5分。原告于协议签订同日,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支付15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有借款合同、转账凭证为据,本院予以确认。现借款期限届满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利息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按月利率1.5分,自2013年7月25日支付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城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付,自2013年12月4日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110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1472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航代理审判员 林 巧代理审判员 林心恩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文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1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