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龚荣华与龙炫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荣华,龙炫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龚荣华,男,住所地永福县被执行人龙炫冰,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龚荣华与龙炫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6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龙炫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龚荣华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103执1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邱伽苾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