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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5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47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1987年11月4日出生。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88年5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俊仁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呈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