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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3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808号原告程某,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苗族。委托代理人冉业芳,重庆市彭水县靛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某,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了原告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程某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庹华安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代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