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3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808号原告程某,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苗族。委托代理人冉业芳,重庆市彭水县靛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某,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了原告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程某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庹华安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代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