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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致琴与被告谢四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致琴,谢四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598号原告马致琴,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23日,陕西省清涧县折家坪镇大嘴山村人,个体,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谢四军,男,汉族,约50岁,现住宝塔区李渠镇碾庄村。原告马致琴诉被告谢四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致琴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四军的民事诉讼申请。经审查,原告李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致琴对被告谢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马致琴已预交,实际由原告马致琴承担25元。审判员  艾晓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