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沧州市宏图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市宏图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998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宏图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宏图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商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47658.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10077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临商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