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马胜基与刘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胜基,刘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294号原告马胜基。被告刘少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州南路2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胜基与被告刘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胜基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胜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胜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元,由原告马胜基负担。审 判 长 徐瑞云审 判 员 郝晓芳代理审判员 闫继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彦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