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邹小弟、黎淑芬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邹小弟,黎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靖安县。法定代表人:高保根,理事长。被执行人:邹小弟。被执行人:黎淑芬。申请执行人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邹小弟、黎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生效的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担特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邹小弟、黎淑芬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2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到被执行人邹小弟、黎淑芬仅有一套房屋,现全家老人小孩五口居住,暂无法拍卖。此外未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的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本院(2014)靖民担特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邹小弟、黎淑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盛烽审判员 谷家文审判员 舒小晖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