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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吴陵全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419号罪犯吴陵全,捕前职业农民,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北刑初字第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吴陵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2月14日起至2022年2月13日止,于2011年12月9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2014年4月17日获得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1月13日止。2016年1月11日,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1分奖励分),2014年获评为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1分奖励分)。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累计奖励分达155.1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陵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陵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银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