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91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俊怀与詹继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怀,詹继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91民初37号原告:杨俊怀,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住潮安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凤杰,系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继荣,男,1971年8月2日出生,住潮州市枫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怀诉被告詹继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怀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75元因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87.5元,由原告杨俊怀负担。审判员 蓝寻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