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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方改华与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改华,王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4民初483号原告:方改华,女,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王小平,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方改华诉被告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胡清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改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改华诉称:2014年2月4日,王小平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向方改华借款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王小平于借款当时向方改华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按1分5厘(1.5%)计算。此后至今已一年有余,虽经方改华多次催要,但王小平不仅对借款本息未予偿还,而且现在竟然避而不见。方改华因此具状诉讼并请求:判令王小平立即偿还借款贰万元整(¥20000元)及借款自2014年2月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王小平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4日,王小平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向方改华借款现金贰万元整,王小平于借款当日向方改华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方改华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元,月息1分5厘)。此据。今借人:王小平2014年2月4日”。借款后至今,方改华催要未果,致讼始。上述事实,有方改华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王小平出具的借条原件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小平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向方改华借款贰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清楚明确,合法有效;双方在借款时约定的利率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故方改华要求王小平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小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方改华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清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