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江某与郑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泗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江某被执行人:郑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某与被执行人郑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郑某的房产,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徐 霞审判员 张延申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