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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民终1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宁波市爵德电器有限公司、廉江市新星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市爵德电器有限公司,廉江市新星陶瓷有限公司,宁波市美商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民终18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爵德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萍萍。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宗,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刚,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廉江市新星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鹏。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铭东,广东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翀,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宁波市美商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林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柏杨,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宁波市爵德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爵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廉江市新星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公司”)及原审被告宁波市美商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881民初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之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爵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刚,被上诉人新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铭东、李翀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美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爵德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爵德公司无须承担连带责任,二审上诉费由新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爵德公司与美商公司之间界限模糊人格混同,系主观臆断推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两个公司均是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人员独立,双方之间除了租赁厂房关系外,不存在经营的交叉行为。爵德公司属完全独立市场经营主体,与美商公司不存在任何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追加爵德电器公司为当事人缺乏法律依据;二、美商公司与爵德公司不存在人格混同的事实。新星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无理,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美商公司没有到庭,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新星公司向原审法院请求:1、判令美商公司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221838.76元;2、判令美商公司赔偿人民币1105531.33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美商公司承担。爵得公司对美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新星公司与美商公司双方于2010年起生意往来,美商公司以传真采购单的形式向新星公司订购陶瓷产品,新星公司则按照采购单的规格数量进行生产,生产好的陶瓷产品主要由新星公司通过本地海运公司以海运的方式发货给美商公司(小部分通过汽车发运),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生意住来期间,新星公司一直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美商公司却违约不按时支付货款,截止2015年11月25日,美商公司共拖欠货款1221838.76元,经新星公司多次催促,美商公司均没有支付。新星公司认为美商公司违约,造成其损失1105531.33元,新星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诉至法院,请求处理。本案在诉讼期间,新星公司认为美商公司为逃避债务于2015年11月9日在其经营地址及场所新设立爵德公司,爵德公司与美商公司的经营地址及场所、经营范围、业务人员都是同一的,爵德公司使用美商公司的厂房、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业务人员以及生产和履行美商公司所接的订单、收受相应款项。美商公司显然是为逃避债务,将其优质资产、正常的经营业务以及应项转移给爵德公司,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新星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申请追加爵德公司为本案被告,并应对美商公司所欠新星公司的货款及赔偿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新星公司申请,分别对美商公司在招商银行宁波支行、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圳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宁海深圳支行、中国银行宁海世贸中心支行的存款进行诉讼保全(冻结),均余额不足。对美商公司位于宁海县深圳镇环城南路43号宁国用(2011)第04890号土地面积5163.10平方米,宁国用(2012)第04438号土地面积2654.70平方米和产权证号X009114混合结构13层、建筑面积1443.54平方米,钢混结构16层建筑面积6402.78平方米;产权证号X0091151混合结构1层建筑面积73.98平方米,钢混结构16层建筑面积8295.38平方米,混合结构13层建筑面积803.96平方米,钢混6夹层面积17.03平方米的进行轮候后查封。对爵德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宁海深圳支行存款进行冻结,冻结实际数额169239.71元。新星公司庭审后认为请求美商公司承担赔偿人民币1105531.33元暂时证据不足,撤回该项请求,但保留诉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新星公司提供美商公司于2015年1月25日给新星公司出具的结算证明和美商公司签名确认的对帐单,确认美商公司欠到新星公司货款共1221838.76元。结算后,双方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根据合同法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新星公司要求美商公司支付价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关于爵德公司对美商公司的债务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根据双方提供证据和原审法院调取证据,原审法院认为:第一、爵德公司利用美商公司正在经营使用的厂房作为其经营场所,两间公司经营场所同一;第二、新星公司主张两个公司股东胡时国与胡萍萍是父女关系(胡萍萍与公司股东余文红是夫妻关系),对此美商公司表示不清楚,原审法院庭审要求美商公司在五天内提供胡时国与胡萍萍关系证明,但美商公司一直没有向提供;第三、新星公司认为爵德公司使用美商公司的美国UL认证,爵德公司对此表示不清楚,原审法院庭审要求爵德公司在五天内提供美国UL认证,但爵德公司逾期后仍没有提供;第四、新星公司主张爵德公司使用美商公司的机械设备、订单、交通运输工具、业务人员。爵德公司以公司资源、订单、运输工具等属商业秘密为由不同意向法院提交。因上述证据属爵德公司持有、掌控的证据,应该由爵德公司负责举证,但爵德公司一直未提供。综上,爵德公司与美商公司虽在工商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两公司实际上相互之间界线模糊、人格混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爵德公司对美商公司欠到新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新星公司认为美商公司承担赔偿人民币1105531.33元诉讼请求暂时证据不足,撤回该项请求,但保留诉权。这是新星公司是对自己权利所作处分,依法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限宁波市美商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廉江市新星陶瓷有限公司货款1221838.76元。宁波市爵得电器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18元,由廉江市新星陶瓷有限公司负担12074元,宁波市美商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3344元。本院二审期间,爵得公司提供了情况说明,证明爵得公司股东胡萍萍,余文红是夫妻关系,胡萍萍与胡时国没有亲属关系,爵得公司生产的产品只是内销,没有出口,没有使用美商公司的UC证书。新星公司质证认为:对胡萍萍,余文红是夫妻关系无异议,胡萍萍与胡时国是父女关系。新星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美商公司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资料;2、爵德公司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资料;证明以下事实:美商公司对外负有巨额债务,并引发大量诉讼,面临被依法强制执行,为达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设立包括爵德电器公司、美商滤清器公司、美商润滑油公司、爵德建筑材料公司在内的关联公司;美商公司与关联公司爵德公司相互之间界线模糊、人格混同,其中两公司的经营地址及场所、经营范围、业务人员、机械设备等均同一,美商电器公司将其原本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挂名在爵德公司,以爵德公司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并获取利润,而美商电器公司则变成一个无力清偿债务的空壳公司,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爵德公司质证认为:1、该份证据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对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不予质证;2、即便是该组证据作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认为不是新证据,不是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与本案的审理没有关系,也不能其所证明的目的。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在本院审理期间,爵德公司承认使用美商公司的厂房、办公楼及部分设备,但没有提供已交付租金的证据,没有提供租赁美商公司设备的具体名称明细。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爵德公司是否应对美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爵德公司在本院二审期间承认了使用美商公司的厂房、办公楼及部分设备,爵德公司主张爵德公司与美商公司是租赁关系,就算经营雷同也无关,美商公司的设计布局也是由其使用。在本案中,爵德公司没有提供其租赁美商公司财产的具体名称、明细及已向美商公司交付租金的证据,其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名单也不能提供给法院,故其上诉主张爵德公司与美商公司不存在人格混同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新星公司主张爵德公司使用美商公司的机械设备、订单、交通运输工具、业务人员,爵德公司没有提供证据否认该事实,故原审法院认为爵德公司与美商公司虽在工商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两公司实际上相互之间界线模糊,而判决爵德公司对美商公司欠到新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爵德公司的上诉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418元,由宁波市爵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春鸿审判员  刘 芳审判员  黎振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浩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