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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4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斌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周小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周小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4695号原告张文斌,男,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龚本宝,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丽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小春,男,1973年3月19日生,汉族。原告张文斌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称人保南京分公司)、周小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凯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斌及其委托代理人龚本宝、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黄丽娟、被告周小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斌诉称,2015年4月30日,被告周小春驾驶车牌号为苏A×××××小客车行至本市××路与原告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诉请赔偿医疗费31523元、营养费1350元(15元/天X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42元(18元/天X19天)、误工费32334元(3829元/月X6个月)、护理费5025元(住院期间2155元+70元/天X41天)、交通费200元、鉴定费1560元(原告自行垫付)、残疾赔偿金68692元(34346元/年X20年X10%)、精神抚慰金5000元、物损999元(电动车维修费),合计124025元。被告人保南京市分公司、周小春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无异议,人保公司南京分公司对事故责任主体有异议,周小春认为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原告部分请求证据不足,应依法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被告周小春驾驶车牌号为苏A×××××小客车行至本市××路与原告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交警四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入住江苏省第二中医院,经诊断为右肩关节脱位,右肩胛骨骨折,右胸第二肋骨骨折。5月4日行右肩关节脱位切开复位术+内固定术,5月18日出院,共住院19天。2015年11月4日,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180天,护理期限60天,营养期限90天。人保南京市分公司垫付原告医疗费5000元,周小春垫付的医疗费18000元,原告垫付医疗费8523元。另查,苏A×××××小客车在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三责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鉴定报告和收费票据、户籍资料、电动车维修票据、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后果,应予赔偿。被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致残,依法应予赔偿。故原告诉请赔偿医疗费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如下:医疗费31523元、营养费1350元(15元/天×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42元(18元/天×19天)、误工费17173元(34346元/年,计算6个月)、护理费4200元(70元/天×60天)、交通费200元、鉴定费1560元、残疾赔偿金68692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物损费200元。因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故保险公司应赔偿121527.7元,周小春应赔偿非医保费用2152.3元,因周小春已垫付18000元,故原告应返还周小春1428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文斌各项费用合计121527.7元(其中14287.7元由周小春领取,余款由张文斌领取)。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周小春负担(该款被告周小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鼓楼分理处,帐号:10×××76)。审判员  钱凯旋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梦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