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高单、高雪诉被告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单,高雪,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1839号原告:高单,女,汉族,1993年6月1日出生,住雄县龙湾镇高家铺村*组***号。原告:高雪,女,汉族,2000年11月28日出生,住雄县张岗乡南庄子村***号。被告: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宋建政,理事长。原告高单、高雪诉被告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高单、高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单、高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单、高雪撤回对被告雄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高单、高雪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占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宇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