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执字第005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吕国建与司小妮、司崇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国建,司小妮,司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584-1号申请执行人:吕国建,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司小妮,女,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司崇军,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5)界执字第00584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司小妮在银行的存款帐号,现二被执行人司小妮、司崇军已经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司小妮银行存款帐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震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贵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