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界执字第005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吕国建与司小妮、司崇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国建,司小妮,司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584-1号申请执行人:吕国建,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司小妮,女,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司崇军,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5)界执字第00584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司小妮在银行的存款帐号,现二被执行人司小妮、司崇军已经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司小妮银行存款帐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震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贵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