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555号原告赵某甲,男,197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范集乡小王庄村。身份证:412702197502251418。被告赵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栋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