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东民初字第2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魏茂森诉武新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茂森,武新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2116号原告魏茂森,男,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告武新民,男,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委托代理人赵瑞,系包头市东河区148法律服务八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魏茂森诉被告武新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茂森、被告武新民委托代理人赵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15日晚上被告回家时打开自己书画室水龙头,堵住洗脸盆的下水口,任其自来水溢出盆外,自己锁门回家。到第二天早晨6时邻居张俊山的老婆外出锻炼发现楼道门口留下很多水,一直流到街坊的马路上。武新民画室二楼墙上也向外渗水,就赶紧叫张俊山起床下楼看谁家水管跑水,张下楼发现吴新民画室的水龙头花花向外流水,就给武新民打电话,武才下楼关闭了水管取出下水口的楼底下,马上去原告家通知开门看水淹了没有。原告穿上衣服去画室开了门一看,室内有一寸深的积水,再看房顶的水向下流淌,像下雨一样,原告柜台上放的30多幅国画作品全部被水浸透粘连成一团,全部报废。这是原告从2014年至2015年8月一年多时间辛苦创作的山水、牡丹、梅花等作品。原告等武新民下楼,让他看一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可原告从早6点等到中午11时,武也不下楼,也不来看一看他放水淹原告画室情况。于是,原告向公园路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派了俩位民警吓到现场看了水淹的情况并拍了照片为证,民警给武新民打电话多次,武不接电话,民警说下午4点再来找他,4点多民警来了武还是不露面,武的老婆罗翠玉和女儿态度很蛮横不讲理,还骂人。不承认自己故意放水淹没原告的事实,民警让他看一看水淹的现场和30多幅画的损毁情况,罗翠玉说“不看”他们想赖帐,不看就是不想承担责任,不想赔偿损失。派出所三位民警说这样蛮横不讲理的人,只有上法院起诉让他赔偿,并答应给原告提供现场查看的证据和拍照的照片老年活动室打台球退休人员晚上9时打完球回家时路经武新民的画室没有听到水龙头的流水声,早上6时水管流水声和水流到水泥地面拍打声十分响亮,这也说放水人在晚上9时以后开的水龙头,到次日6时许整整流了八个小时,浪费了国家的水,给原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原告根据被告堵下水口有意让自来水向盆外流,被告把他自己的室内怕水的东西全部放置高处,他自己不受任何损失,说明被告有预谋、有计划,等周围人们看电视休息以后打开水龙头锁了门回了家。武新民平时不聋不瞎,水龙头就在门口他为什么锁门时听不见流水声,看不见脚下水流移动。派出所来调查,不但不接受民警调查、调解,反而态度恶劣骂人,原告请求法院明查,确属故意害人,应严加承办。诉讼请求:1、原告国画作品大部分是4-6尺的,少量是3尺、8尺的,初步统计35幅,按市场一般美术作品价格最低工本费计算,平均每幅400元*35幅=14000元;2、水浸泡损毁的宣纸半刀50张200元,两项合计14200元,判令被告赔偿;3、水冲刷坏的墙壁,被告重新粉刷修复。被告辩称,东河老年活动室上下二层的产权单位是包头市供电局、使用以及管理组织是内蒙古电力书画协会包头供电分会和包头市老年书画协会东河分会。原告和被告均是以上协会中的重要成员。2012年1月10日原告担任内蒙古电力书画协会包头供电分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被告同时担任协会名誉会长。2015年8月15日晚,东河老年活动室二楼水龙头漏水淹毁一楼书画室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是包头市供电局,根据《民诉法》关于当事人身份的规定,原告起诉被告不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同时,被告也不应该是本案的被告主体。因漏水事件,损毁的国画作品,应在第一时间向市供电局反映解决,应申请组织上派人认真核实,损毁国画作品的数量和价值,具体谁是本次事件的加害人和过错者,要靠公安部门的侦破,以及相关证件佐证。原告仅仅靠怀疑,报案、推测是不能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的。综上所述,原告在起诉被告赔偿纠纷一案中存在许多错误,第一、原告的诉请未有基本事实佐证,无法确定数量和价值。第二,原告主体不合格,受损房屋的主人是包头市供电局,原告既不是承租者,也不是管理者。第三,原告自认被告故意放水,无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据佐证,所自认的事实不存在,被告也在多个场合反驳过原告的不当言辞和故意放水不存在的事实。依据《侵权责任法》、《物权法》《民诉法》以及包头供电书画协会申请和内蒙古电力书画协会包头供电分会启用公章通告等相关证据,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魏茂森说于8月15日晚上9点没有听到二楼放水,这是对的,确实晚上没有出门更不会放水。魏又说8月15日晚9点以后,武上二楼先把他的字画和纸张放到高处,然后堵住洗脸盆的下水口,然后放开水龙头,水流的地上有一寸深,然后回家故意让水流到一楼,这不是事实,武双腿有痼疾,平时走路拄着拐棍还东倒西歪,晚上没有人扶着根本下不了三楼,更不会爬着上二楼,又堵下水口,又抱着那么多纸和字画放着高处然后放开水龙头看着水流到地上一寸多深才回家任其流到一楼水,故意给魏造成损失。不是事实是魏编造的假事实。因魏是老年协会会员亦参加二楼的活动,手中有开门钥匙,一直未交回协会,既然他说的那么具体细致,显然他就是自己作案诬陷别人,非现场亲眼所见怎么说的那么具体,要求魏找出证人或现场录像材料。东河老年活动室上下二层的产权单位是包头市供电局、使用单位是老年书画协会。我们住楼房的经常遇到水管因年久失修破裂跑水延及楼下住户,有事大家协商解决没有必要打动干戈,魏是公报私仇,自造事端,自己作了案诬陷他人,共有五种情况……。魏状告损毁35幅画与事实不符,共有三种情况……。经审理查明,包头市供电局东河老年活动中心(共上下二层)位于东河区公园路六号街坊供电宿舍1号楼2号,产权单位是包头市供电局,其中书画活动室的提供给内蒙古电力书画协会包头供电分会使用,原告和被告均是内蒙古电力书画协会包头供电分会中的重要成员,双方均在活动室创作书画作品。2015年8月15日晚,东河老年活动室二楼漏水淹毁一楼书画室,原告的书画作品损毁。事情发生后,原被告相互指责对方系故意放水淹毁一楼书画室的制造者。本院认为,东河老年活动室二楼漏水淹毁一楼书画室,致原告的书画作品损毁的事实存在,但二楼漏水系何原因,情况不明,且原告以被告故意放水致原告的书画作品损毁为由提起诉讼证据不足,被告即不是书画室的管理者,亦不是承租者,故原告诉讼被告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茂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子明人民陪审员 张海龙人民陪审员 薛云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桂芸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