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3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某甲、王某等与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王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321号原告李某甲,农民。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被告李某丙,农民。被告李某丁,农民。被告李某戊,农民。被告李某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王某诉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王某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庆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