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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3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某甲、王某等与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王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321号原告李某甲,农民。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被告李某丙,农民。被告李某丁,农民。被告李某戊,农民。被告李某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王某诉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王某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庆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