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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建芳与被执行人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芳,陈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305号申请执行人徐建芳。被执行人陈国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建芳与被执行人陈国平(2014)凉民初字第116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国平应按调解书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3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0元及案件执行费402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徐建芳放弃向被执行人陈国平索要借款本金33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国骏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