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5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韩晓光与陈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晓光,陈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378号申请执行人韩晓光,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陈向东,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晓光与被执行人陈向东(2016)黑0125民初37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向东应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民初字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云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