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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5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韩晓光与陈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晓光,陈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378号申请执行人韩晓光,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陈向东,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晓光与被执行人陈向东(2016)黑0125民初37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向东应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民初字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云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