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合肥宏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曙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宏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曙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36号原告:合肥宏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圣国,总。委托代理人:吴国荐。被告:李曙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宏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曙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宏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宏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 审 判员 石磊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任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