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吴超雄、周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超雄,周清,汤林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424号申请执行人吴超雄,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周清,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汤林利,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周清、汤林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吴超雄借款277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2650元、申请执行费40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周清、汤林利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执字第142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