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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辖终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李艳芳与陆贵雄、周俊波辖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艳芳,陆贵雄,周俊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辖终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芳,女,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贵雄,男,壮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俊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彦金,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李艳芳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24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据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由一审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陆贵雄、周俊波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李艳芳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241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