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文章涉嫌盗窃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30刑初49号公诉机关习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文章,男,生于1983年5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无业。2003年犯盗窃罪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8月6日在昆山市玉山镇鑫都宾馆306房间被抓获归案,2015年8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习水县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习检公诉刑诉(2015)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文章涉嫌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艳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文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周文章伙同陈义伍(另案处理)、史俊(另案处理)、王体政(另案处理)、马超(在逃)、王晓强(在逃)多次至习水县东皇镇、二郎乡、土城镇、习酒镇、遵义市新浦区虾子镇、湄潭县城、四川省古蔺县城等地采用破坏门锁、插片开锁的方式入室窃取他人财物。1、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史俊、王体政至习水县习酒镇杨某住宅,从客厅的一个红包内盗得240元后逃离现场。2、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史俊、王体政在盗窃杨某住宅后,驾车到达习水县习酒镇临江街上,使用塑料片将王某某经营的商店的卷帘门旁的小门锁透开后,进入店内盗窃各种香烟价值4000余元。3、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史俊、王体政至遵义市新浦新区虾子镇李某某住宅,在卧室床边盗得苹果5S和苹果4S手机各一部,并在卧室的手提包内盗得200余元现金,被失主发现后逃离现场。4、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史俊、王体政至遵义市新浦区虾子镇王某某住宅,在卧室内盗得一部黑色联想手机,并从衣服裤子内搜到1000余元现金后将衣服裤子扔在王某某厨房地上后逃离现场。5、2015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史俊、王体政至古蔺县二郎镇供销社家属房吴某强住宅,在客厅沙发处将一个女式包拿至楼梯处,将包内的3000余元现金盗走。6、2015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史俊、王体政至遵义市新浦新区虾子镇天某某住宅,从天某某卧室的裤包内盗得现金11300余元,并将裤子丢弃在门外的空地上逃离现场。7、2015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史俊、王体政至湄潭县眉江镇周某某的住宅,从其卧室内盗得金立V188S型手机一部和现金700余元。经湄潭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8、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史俊至习水县东皇镇洋台湾王某某的住宅,在客厅盗得一台笔记本电脑,在卧室床头柜的一个皮夹子内盗得1300余元现金后逃离现场。回到仁怀市后将笔记本电脑卖给被告人田运友。经习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458.33元。9、2015年4月4日,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史俊至习水县东皇镇矿中路慧贤山庄楼上王某勇的住宅,在卧室床边盗得白色苹果4S和白色苹果5S手机各一部,并将床边的衣服裤子抱到门口,从裤包内搜到500元现金。10、2015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史俊至习水县习酒镇二郎乡街上,将蔡某经营的手机店内38部不同品牌手机和柜台抽屉内的4000余元现金盗走。三人盗窃后到仁怀市以215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被告人田运友。经习水县鉴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蔡某被盗的38部手机价值人民币53865.90元。11、2015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王体至习水县习酒镇黄金坪村吕狮岩组陈某余的租用房,在客厅的饮水机旁将陈某余的一部三星手机盗走,经习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余被盗的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280元。12、2015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王体政至习水县习酒镇黄金坪村吕狮岩组王跃某的住宅,在卧室床上的包内盗得1000余元现金。13、2015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王体政至习水县习酒镇黄金坪村吕狮岩组吕某友的住宅,从卧室的衣服裤子内盗得现金94元。14、2015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王体政至习水县习酒镇黄金坪村吕狮岩组吕某伦的住宅,在卧室里面将衣服裤子抱出后,从衣裤内盗得现金7000余元和一部三星手机。经习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1356.25元。15、2015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王体政至习水县习酒镇黄金坪村吕狮岩组肖某达的住宅,从包内盗得现金1000余元。16、2015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义伍、王体政与周文章至仁怀市马镇街上任某的住宅,在卧室床边的皮包内盗得900余元现金。17、2015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王体政至习水县土城镇新街罗某兰住宅,将罗某兰放在卧室梳妆台上的提包拿到客厅,将包内300元现金盗走后将包丢弃在沙发上逃离现场。18、2015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王体政至习水县土城镇新街罗某杰住宅,将罗某杰放在卧室床上的裤子和床头柜上的手机盗走,将裤包内3000元现金拿走后将裤子丢弃在罗某杰住宅过道上后逃离现场。19、2015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王体政至习水县土城镇新街杨某勤住宅,将杨某勤放于卧室内的裤子,提包和床头柜上的两部手机盗走,将包内1200元现金和一条黄金手链拿走后将裤子、提包丢弃在杨某勤住宅楼梯口处逃离现场。经习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勤被盗的两部手机和一条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4559.55元。20、2015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王体政至习水县土城镇团结街张某容住宅,将张某容放在卧室内的白色苹果手机盗走,经习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容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被告人陈义伍等人将习水县土城镇盗窃的手机以9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田运友。综上,被告人周文章涉嫌金额共计人民币99854.0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文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文章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文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提出其未参与盗窃,只是因出狱后生计困难,时常跟陈义伍、史俊、王体政他们一同外出,且知道他们是去盗窃,但其只负责开车,没有参与盗窃。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陈义伍、史俊、王体政伙同被告人周文章、马超(在逃)、王晓强(在逃)多次在习水县东皇镇、二郎乡、土城镇、习酒镇、遵义市新浦区虾子镇、湄潭县城、四川省古蔺县城等地采用破坏门锁、插片开锁的方式入室窃取他人财物。1、2015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史俊、王体政窜至习水县习酒镇杨某住宅,从客厅的一个红包内盗得现金240元后逃离现场。2、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史俊、王体政在盗窃杨某住宅后,又驾车到达习水县习酒镇临江街上,使用塑料片将王某某经营的商店卷帘门旁的小门锁透开后,进入店内盗窃各种香烟十几条。3、2015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史俊、王体政至古蔺县二郎镇供销社家属房吴某强住宅,在客厅沙发处将一个女式包拿至楼梯处,将包内的3000余元现金盗走。4、2015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史俊、王体政至遵义市新浦新区虾子镇李某某住宅,在卧室床边盗得苹果5S和苹果4S手机各一部,并在卧室的手提包内盗得200余元现金,被失主发现后逃离现场。5、2015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史俊、王体政至遵义市新浦区虾子镇王某某住宅,在卧室内盗得一部黑色联想手机,并从衣服裤子内搜到1000余元现金后将衣服裤子扔在王某某厨房地上后逃离现场。6、2015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周文章与王体政至遵义市新浦新区虾子镇天某某住宅,从天某某卧室的裤包内盗得现金11300余元,并将裤子丢弃在门外的空地上逃离现场。7、2015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史俊、王体政至湄潭县眉江镇周某某的住宅,从其卧室内盗得金立V188S型手机一部和现金700余元。经湄潭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8、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史俊至习水县东皇镇洋台湾王某某的住宅,在客厅盗得一台笔记本电脑,在卧室床头柜的一个皮夹子内盗得1300余元现金后逃离现场。回到仁怀市后将笔记本电脑卖给被告人田运友。经习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458.33元。9、2015年4月4日,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史俊至习水县东皇镇矿中路慧贤山庄楼上王某勇的住宅,在卧室床边盗得白色苹果4S和白色苹果5S手机各一部,并将床边的衣服裤子抱到门口,从裤包内搜到500元现金。10、2015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史俊至习水县习酒镇二郎乡街上,将蔡某经营的手机店内38部不同品牌手机和柜台抽屉内的4000余元现金盗走。三人盗窃后到仁怀市以215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被告人田运友。经习水县鉴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蔡某被盗的38部手机价值人民币53865.90元。11、2015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王体至习水县习酒镇黄金坪村吕狮岩组陈某余的租用房,在客厅的饮水机旁将陈某余的一部三星手机盗走,经习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余被盗的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280元。12、2015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王体政至习水县习酒镇黄金坪村吕狮岩组王跃某的住宅,在卧室床上的包内盗得1000余元现金。13、2015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王体政至习水县习酒镇黄金坪村吕狮岩组吕某友的住宅,从卧室的衣服裤子内盗得现金94元。14、2015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王体政至习水县习酒镇黄金坪村吕狮岩组吕某伦的住宅,在卧室里面将衣服裤子抱出后,从衣裤内盗得现金7000余元和一部三星手机。经习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1356.25元。15、2015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王体政至习水县习酒镇黄金坪村吕狮岩组肖某达的住宅,从包内盗得现金1000余元。16、2015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王体政至仁怀市马镇街上任某的住宅,在卧室床边的皮包内盗得900余元现金。17、2015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王体政至习水县土城镇新街罗某兰住宅,将罗某兰放在卧室梳妆台上的提包拿到客厅,将包内300元现金盗走后将包丢弃在沙发上逃离现场。18、2015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王体政至习水县土城镇新街罗某杰住宅,将罗某杰放在卧室床上的裤子和床头柜上的手机盗走,将裤包内3000元现金拿走后将裤子丢弃在罗某杰住宅过道上后逃离现场。19、2015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王体政至习水县土城镇新街杨某勤住宅,将杨某勤放于卧室内的裤子,提包和床头柜上的两部手机盗走,将包内1200元现金和一条黄金手链拿走后将裤子、提包丢弃在杨某勤住宅楼梯口处逃离现场。经习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勤被盗的两部手机和一条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4559.55元。20、2015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周文章与陈义伍、王体政至习水县土城镇团结街张某容住宅,将张某容放在卧室内的白色苹果手机盗走,经习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容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综上,被告人周文章参与盗窃20次,涉嫌金额共计人民币99854.03元。另查明,2003年8月,犯盗窃罪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员的供述、失主陈述、扣押清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刑事图片、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室窃取财物,且涉案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文章当庭辩解其没有参与盗窃,但经庭审查明,被告人周文章不仅为陈义伍、史俊等同案人员驾车,而且参与了上述犯罪行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故对被告人周文章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文章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并依法对被告人周文章予以惩处。被告人周文章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对其从重处罚。本院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文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安全代理审判员 黄麒菱人民陪审员 刘仕德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