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艾平与深圳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艾平,深圳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徐艾平,男,1959年7月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深圳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申请执行人徐艾平申请执行深圳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2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99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