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王树军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军,李景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二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树军,男,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组织人事处薪酬科科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人王树军因涉嫌贪污罪,经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7月1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经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辩护人任万军,吉林刘玉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景芝,女,汉族,高中文化,原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组织人事处薪酬科科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人李景芝因涉嫌贪污罪,经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7月16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华分局取保候审。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以吉通二检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树军、李景芝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凡颖、张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树军、李景芝到庭参加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份,被告人王树军在担任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组织人事处薪酬管理科科长期间,伙同被告人李景芝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报退休人员取暖费的方式,套取采暖费21354元,由被告人李景芝保管。事后,被告人王树军分得10700元,被告人李景芝分得10000元。2010年4月,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年薪制度考核办法计划发放2009年处级以上人员绩效工资,其中涉及建龙公司四人的绩效工资问题,经公司决定按月份做绩效工资,但暂不发放,在财务做挂账处理,总金额为74450元,此笔款项由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人事处薪酬管理科保管。2012年7月份,被告人王树军利用保管此笔款项的便利条件,私自挪用其中的70000元借给其朋友吴相云用于工厂资金周转。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王树军将本息共计75008元退还通钢纪委。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树军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数额较大,且挪用公款借给他人用于营利性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数罪并罚,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景芝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树军、李景芝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王树军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树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悔罪彻底应认定被告人王树军属于自首坦白,且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犯罪情节轻微,故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树军,在担任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人事处薪酬管理科副科长期间,于2011年11月份,将被告人李景芝已经做好的2011-2012年度采暖费补贴发放明细表的基础上加上了10多个人的名额进行了重做,以虚报退休人员采暖费的方式,套取采暖费21354元,此款并由被告人李景芝领取后保管。事后,被告人王树军以鼓励为名“奖励”被告人李景芝10000元,被告人王树军占有10700元。被告人王树军,于2012年7月份,利用保管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建龙等四人的绩效工资74450元的便利,将此款私自借给他人7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于2012年11月1日被发现后将此款退缴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树军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李景芝涉嫌受贿罪,所宣读和出示的证据,当庭进行了质证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王树军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9、10月份,李景芝休假之前将改制后退休人员采暖费做好了,在11月份其在李景芝做好的2011-2012年度采暖费补贴发放明细表的基础上加上了10多个人的名额进行了重做,任春玲负责初核,再由我审核,然后给单继明处长审阅,再由任春玲交到公司财物。发采暖费前一两天李景芝回来上班,她发现我做的表做重了,说10月份退休的人员应该在原单位发采暖费,问我怎么办。我说表已经交到财务了,就先那么地,你那边就不用改了。在取钱的当天上午,我跟单处长说转账支票今天到不了帐,钱发不下去,让处长跟财务说一声,给我们开现金支票。后来我让李景芝去财务处取现金支票,到资产管理处把采暖费发下去。李景芝问我多出来的2万多元钱怎么办,我告诉她把钱拿回来,先放在她那。总计多报了21354元。2012年春节前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为了鼓励李景芝工作,就从中奖励了李景芝1万元。我拿了7200元,1000元科里走访用了,1200元请社保吃饭了,5000元了单继明请客用了。后来因李景芝不再适合算账,将3500元放在我这。2012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调查时,我被刑拘了。2013年5月份,公司通知我回单位给他人倒办公室时,刘伟国陪着我,我就将3500元交给了刘伟国。2010年3、4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科里在做上一年度(2009年)的通钢处级干部绩效工资时,涉及到建龙钢铁公司的四个人,即总经理陈国军、副总经理杨宪礼、机动处副处长孙国志、财务处处长韩凤民。他们四个人2009年1-6月份还在通钢工作,关于绩效工资是否发放请示了单继明处长时,他让我请示集团领导,然后就打电话请示了集团公司人事部薪酬管理科的黄柏,黄柏答复说正常给。我将这情况汇报给了单处长,单处长说他请示领导再答复我,过了一两天,单继明告诉我可以给建龙的四个人做绩效工资,然后我就告诉任春玲正常给这四个人做了绩效工资。2010年5、6月份发绩效工资的时候,具体是任春玲去领的,按单位发放。发到建龙这四个人时,任春玲问我怎么发,我说我得请示单继明,请示单处长时他告诉我,领导答复说这四个人的绩效工资暂时不发,先放到薪酬科保管。然后我就让任春玲把这笔钱存到银行了,把存折交给我保管,任春玲保管密码。一共是74000多元,不到75000元,一直存到2012年的1月份,春节前,单继明到我办公室聊天,说社保走访的钱还没有发下来,社保局和医保局要放假了,再不走访就来不及了。我俩就聊到绩效奖金的事,说别放在任春玲那保管了,取出来走访用。钱取出来时,加息是75008元,我告诉单继明钱取出来了,什么时候走访就可以去了,单继明告诉先放我这,过了一两天,公司走访的钱批下来了,这笔钱就一直没有用。2012年的6、7月份的时候,我朋友吴相云向我借10万元钱,当时我手头没钱,就想起这75008元在我柜里放着,就从中拿出7万元借给了吴相云。当时给我打了7万元的借条,我将借条和5008元就一起放在保险柜里。2013年5、6月份单位让我回去回去收拾办公室,我觉得借条没什么用,就把它撕了。这笔钱在2012年11月份的时候,任春玲到通钢纪委举报我和单继明时,我向朋友张伟国借了7万元与5008元一起交给了通钢纪委。2、被告人李景芝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10月份的时候,在休假前将改制后得企业退休人员2011年度的采暖费补贴发放汇总表和明细表的预报表做好,交给了任春玲进行汇总。休假期间,王树军给我打电话说,有一部分人可以享受市政府的600元采暖费补贴,报表需要改动一下,问我电子文档在哪?我告诉他在电脑桌面上了,让他们自己做表。等我休假回来以后,王树军已经把采暖费补贴表改好了。2011年11月15日(取采暖费当天),王树军把我叫到办公室,告诉我去通钢财务处取现金支票,然后去银行取钱,财务和银行已经安排好了,现金上能多出来21354元,把这钱拿回来,把剩下的钱按正常的数额交给通钢资产管理公司。安排我和刘伟国一起取得现金支票,并上银行取的现金244782元,我将21354元数出来放进包里,把交给资产管理处的钱223428元放在另一个兜里。和刘伟国一起去把钱交给了资产管理处财务董荣,之后回单位到王树军办公室问,多出来的钱怎么办?王树军说先放我这。2012年春节前,王树军让我把交采暖费剩下的钱拿出7200元给他,说他要去走访,单位给的走访费不够,我就交给他了。过了几天,王树军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说:“姐,你挺辛苦的,从那里(指采暖费的钱)拿一万元钱,给你的奖励。”我说不要,就没拿。过完年上班后,王树军又说给我一万元作为奖励,我就从采暖费里拿出一万元钱,存在了我的存在里。2012年的9、10月份的时候,我当时办理退休手续,王树军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让我在采暖费剩下的钱里拿出来3500元,我就把钱交给他了。2012年11月末的时候我将一万元退缴给了东华分局。2011年9月份王树军让我管理小金库,我从刘伟国手里接过来时,有5648元;2011年的时候公司奖励科里13050元;还有科里各种活动经费及招待费的结余;2011年的采暖费21354元。2012年我离岗时,小金库剩下13000余元,交给王树军看后,王树军让我给他拿3500元,给刘伟国3000元,说剩下6546元都给我。2012年11月末,东华分局传唤我时,我想这笔钱我不应该要,怕出问题,我就把钱交给通钢纪委了。(二)证人证言材料。1、证人孙某国的证言证实。任通钢人力资源部保险管理中心科长,就关于2011年采暖费发放情况流程及说明进行了证实。并对2011年政府补助采暖费产生了差额,与王树军进行了沟通,告诉王树军2011年能为他们补进136人。2、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系通钢资源管理公司出纳员,负责退休人员采暖费发放工作,证实通钢股份公司薪酬管理科发放采暖费,往年都是转账支票,2011年是现金。3、证人卜某为的证言证实。系通钢资产管理处预留费用管理科劳资员,负责管理退休人员的相关工作。所以每年陆续退休的人员情况资产管理处都掌握,我按照孙宝国的指示先做一份退休人员情况表,然后李景芝再把她做的情况表核对,确认一致后,我告诉李景芝那些人领取政府补贴600元采暖费,做差额取暖费;那些人做全额取暖费。2011年可以领取政府补贴600元采暖费的有130多人。4、证人刘某国的证言证实。系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组织人事处薪酬科科员,负责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计医疗保险报表、领取发放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2011年9月,王树军告诉我将小金库剩下的钱和账交给李景芝保管了。我就将小金库的支出明细账和余额5600余元交给了李景芝。2012年年底,王树军让我去他办公室,给了我3000元,告诉我用于请医保局的人吃饭,没几天王树军出事了,我就向郭延东处长请示了这笔钱怎么处理,郭延东让我把钱交给通钢纪委,我就将3000元交给了纪委赵宗青,赵宗青让柴谦收的钱并给我出具了一份收条。2013年6月份的时候王树军回办公室搬东西,王树军在他书柜里取出一本书,书中有3500元,王树军把3500元钱交给我了,我刚想问是什么钱,他就跟我说:“你别问什么钱,如果有人问此事,你就如实说就行了。”这笔钱在2013年年底的时候,公安机关找我了解情况时问及此事,我就如实说了,并把钱交给了公安机关。5、证人任某玲的证言证实。系通钢人力资源部薪酬管理科科员,负责员工工资管理工作。2010年4月份的时候,单继明让我做2009年全公司处级以上人员绩效工资,单继明让我把原建龙公司总经理陈国军、副总经理杨宪礼、机动处副处长孙志国、财务处处长韩凤民也做了绩效工资,当时他们四人的绩效工资一共是74450元。绩效工资发放时,这几个人已经不在通钢了,他们的绩效工资无法发到他们手里,王树军让我把钱存上,我用自己的名开了一个存折,设了一个取钱的密码。之后我问王树军这钱怎么办,王树军让我把存折交给他,我就把存折交给他了。2012年1月份的时候,王树军让我把钱取出来交给他,我就去把钱取出来交给了王树军,一共是75008元。王树军在我取钱的凭证上打的收条。6、证人窦以发的证言证实。系通钢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保险中心主任。在集团公司人薪酬主管,负责薪酬方面工作。2009年3月中旬,建龙和通钢资产分离,人员也陆续撤出通钢。2009年11月在做处级人员绩效工资时,集团公司给我们开视频会的时候讲了,建龙撤走的人(陈国军、韩凤民、杨宪礼、孙志国),按照他们2009年在通钢工作的时间,也给他们做绩效工资,但是暂不给发,放到财务做挂账,什么时候这几个人来要,就给他们发。因为涉及到建龙的人员比较敏感,我们集团公司荆鸿麟部长告诉我们必须电话告知薪酬科怎么处理,所以我和黄柏电话告诉了王树军。7、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系通钢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劳资科科长。因为涉及到建龙撤走人员的绩效年薪,所以比较敏感,当时通知单继明还是王树军记不清了。告诉他们建龙撤走人员绩效年薪正常上报,但是暂不发放,在财务做挂账处理。8、证人单某明的证言证实。2012年元旦后至春节前,王树军说,单处长春节走访我给你留出来5000元钱,你看看需要走哪几个地方,我说行。隔离几天,王树军到我办公室把5000元交给我了。因为王树军走访的范围,不需要再重复走了,我就正好用这5000元报销了2010年到2011年个人垫付的招待费了。其中给劳动组织科科长崔宏伟报了2000多元,我报了2000多元。一共核销了4600元。剩下几百元,就用在加班时花销了。建龙人员的绩效工资70000多元按集团的意思没有发放到个人。集团让存上,我就告诉王树军把这比钱存在了薪酬科,不知道这笔钱被王树军取出来了。9、证人吴某云的证言证实。2012年因经营的盛利机械厂资金困难急需10万元钱,我就向王树军借,他当时没有那么多,只有7万元借给了我。2014年10月份将此款还给了王树军,没有利息。(三)书证。1、营业执照。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在通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该股份有限公司属于非上市、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通化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于非上市其他股份有限公司。2、聘任文件。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于2009年5月12日关于郭奎芳等同志职务聘任的通知文件,聘任王树军为薪酬管理科副科长主持工作。3、解聘文件。中共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委员会组织人事处,于2012年12月25日关于王树军同志职务解聘的通知文件,解聘王树军薪酬管理科副科长职务。4、李景芝的干部履历表。为劳资部保险专管员。5、通钢岗位职责。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察处出具的,副处长职责、薪酬管理科科长职责、养老保险专管岗位职责。6、采暖费补贴文件。通钢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于2007年10月9日,作出关于通钢集团改制重组前离退休、退养等人员采暖费补贴的暂行规定。7、通化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的通市政发[2007]11号文件,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2007年度市属国有及国有改制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8、关于通钢取暖费情况说明。通化市财政局,于2015年7月3日作出了关于通钢取暖费情况说明。2008年省财政厅下达我市通钢退休职工取暖费860.5万元,以后没在追加。每年市财政局将此款拨付市社保局,由市社保局代为发放。9、关于通化市社保局代发通钢取暖费情况说明。通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2015年7月3日作出了关于通化市社保局代发通钢取暖费情况说明,通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自2008年以来为通钢退休职工代发取暖费,每年每人600元。通化市财政局每年拨付取暖费860.5万元,不足部分由通钢拨款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年11月份按照通钢信息社会化发放取暖费,每年每人600元。10、中共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组织人事处关于2013-2014年采暖费补贴发放情况说明及附2013年-2014年采暖期各单位采暖补贴发放汇总表和2006年以来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发放明细表。11、转账支票存根凭证。2009年11月3日转77764元,经手人李景芝;2010年11月3日转166962元,经手人李景芝;2012年11月20日转454005元,经手人李景芝。12、任春玲于2012年1月12日交付给被告人王树军的75008.59元凭证。13、赃款追缴情况。被告人王树军于2013年4月15日交付通化市公安局东华分局10700元,于2012年11月1日交付通化钢铁股份公司监察处75238元。被告人李景芝于2013年4月15日交付通化市公安局东华分局10654元,于2012年12月3日交付通化钢铁股份公司监察处6546元。刘伟国于2012年12月12日交付通化钢铁股份公司监察处3000元。14、身份证明。被告人王树军身份信息、被告人李景芝身份信息。15、其他账目凭证。上述证据,在庭审过程中进行了质证,被告人王树军、李景芝均不持有异议,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树军、李景芝,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树军,利用保管公共财物之便利,私自将公款挪用给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且数额较大,并以超过三个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树军犯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树军、李景芝犯贪污罪的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景芝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树军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指控被告人李景芝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决定依法对被告人李景芝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树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缴赃款,决定依法对王树军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树军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即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二、被告人李景芝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孟宪君人民陪审员 范新宇人民陪审员 马晓君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