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姬长华与朱丽华、朱云生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长华,朱丽华,朱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484号申请执行人姬长华。被执行人朱丽华。被执行人朱云生申请执行人姬长华诉被执行人朱丽华、朱云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7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张 晔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