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0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慧潍坊医药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慧泽医药经销有限公司,双鸭山市中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2执22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慧泽医药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运华广场108栋6单元1层2号。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双鸭山市中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八马路。法定代表人赵*,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初*,该院职工。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慧潍坊医药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本院作出的(2015)尖商初字第55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慧泽医药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中医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协议分期给付此款。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慧泽医药经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尖商初字第550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焕玉审判员 王海波审判员 刘俐言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轩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