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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邢某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邢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6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庄3号被执行人邢某某,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某某乡某某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3年12月5号生,汉族,住安阳县某某乡某某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邢某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02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邢某某有银行存款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冻结被执行人邢某某银行存款账号。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秀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