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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赖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207号原告赖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殿文代理审判员  张 超人民陪审员  雍龙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东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