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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4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423-1号本院2016年2月4日对原告王植国诉被告张慧丽、闫百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0724民初423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6)豫0724民初423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五行“1984年10月7日出生”应为“1971年5月6日出生”。审判员 崔 嵬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少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