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商)初字第63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龙正君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正君,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63004号原告龙正君,男,1984年8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韬,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10层1102。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427。本院受理原告龙正君与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所在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之一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10层1102,属本院辖区,本院据此享有管辖权。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管辖异议申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增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