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傅彬华与刘福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4)岳执字第536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傅彬华与被执行人刘福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现本案已部分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傅彬华自愿放弃余款并申请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