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赵秀玲与夏国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玲,夏国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863号原告赵秀玲。被告夏国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玲诉被告夏国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于召祥人民陪审员 董慧天人民陪审员 邢子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