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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赵秀玲与夏国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玲,夏国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863号原告赵秀玲。被告夏国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玲诉被告夏国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于召祥人民陪审员  董慧天人民陪审员  邢子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