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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26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2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陈邦俊与朱子乾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邦俊,湖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子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2613-1号申请执行人陈邦俊被执行人湖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子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37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子乾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子乾的存款、收入人民币535145元整,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梁治义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