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刑更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连喜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字第3161号罪犯陈连喜,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东山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6日作出(2006)漳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连喜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连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3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陈连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连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二月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九点二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连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连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