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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申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桂新劳动争议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桂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字第1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桂新,女,1953年12月2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再审申请人李桂新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松民受终字第1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桂新申请再审称:李桂新和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因违规提前退休纠纷,按照相关规定,李桂新的起诉程序合法,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院应当受理。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支持李桂新一审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李桂新在1998年提前退休,系企业根据国家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用工制度的要求进行的,此类情况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李桂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桂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志义审 判 员  王鹏才代理审判员  阎道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桂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