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4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772号原告潘某某,女,197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谢冬,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男,1977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谈方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