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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4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772号原告潘某某,女,197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谢冬,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男,1977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谈方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