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宋士洪、罗春杰与被执行人盘锦建业安装工程总公司、刘光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士洪,罗春杰,盘锦建业安装工程总公司,刘光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492号申请执行人:宋士洪。申请执行人:罗春杰。被执行人:盘锦建业安装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香友。被执行人:刘光阳。申请执行人宋士洪、罗春杰与被执行人盘锦建业安装工程总公司、刘光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5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我院经查询,被执行人盘锦建业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光阳银行账户均无存款,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5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 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