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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毕兰江、李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兰江,李君,张振江,崔宝平,马佐文,李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443号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毕兰江。被执行人李君。被执行人张振江。被执行人崔宝平。被执行人马佐文。被执行人李翠凤。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君、毕兰江、崔宝平、李翠凤、马佐文、张振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商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君、毕兰江、崔宝平、李翠凤、马佐文、张振江在银行的存款606944.3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