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毕兰江、李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兰江,李君,张振江,崔宝平,马佐文,李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443号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毕兰江。被执行人李君。被执行人张振江。被执行人崔宝平。被执行人马佐文。被执行人李翠凤。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君、毕兰江、崔宝平、李翠凤、马佐文、张振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商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君、毕兰江、崔宝平、李翠凤、马佐文、张振江在银行的存款606944.3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