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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周宏刚与重庆市长寿区九点利服装商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宏刚,重庆市长寿区九点利服装商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136号原告:周宏刚,男,199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九点利服装商城,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寿星广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宏刚与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九点利服装商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宏刚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宏刚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宏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周宏刚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