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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1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吕叶风诉尚利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1字第166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住邢台县宋家庄镇。被告尚某某,男,汉族,住邢台县宋家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