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志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伟,赵运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孙志伟。被执行人赵运动。本院作出的(2014)临罗商初字第14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运动在罗庄公安分局治安拘留所交有可退回的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赵运动在罗庄公安分局治安拘留所交纳的保证金,扣留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 洪 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主父国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