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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邵春轩与李国伟、卓英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春轩,李国伟,卓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208号申请执行人邵春轩。被执行人李国伟。被执行人卓英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茂电法电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500000元和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到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国伟在中国农业银行电白东阳支行,账号62×××75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明辉 来源:百度搜索“”